吴某某
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
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
李飞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培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阮红耀
审判员:吴晟
审判员:王爱霞
书记员: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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