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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黄某某、绍兴市帅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绍兴市帅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进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197XP
负责人:高宏,经理。

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某、绍兴市帅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8年11月26日以因伤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鉴定,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绍兴市帅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孙淑平

书记员: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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