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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欠款55000元。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欠款55000元。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翟自泉
审判员:李志华
审判员:褚佳佳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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