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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代敬辉
书记员:郑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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