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周天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8个月,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
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
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书记员:高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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