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因案外人已将本案所涉借款还清,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必先
书记员:谢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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