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春,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庄某、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49,247.9元,合计诉讼费49,272.9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29,272.9元(已付),由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已付)。
审判员:刘善熠
书记员:石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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