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收到起诉人吴某某起诉汤永华相邻关系纠纷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汤永华拆除搭建在起诉人所属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屋屋顶的建筑物;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起诉人吴某某诉称:起诉人系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人。被起诉人汤永华系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邻居关系。2016年,起诉人发现被起诉人在其301室房屋顶层擅自搭建房屋并将相关消防通道封闭。之后,起诉人遂将系争房屋出租,承租人使用后以消防存在隐患为由搬离系争房屋,至今未付系争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致使系争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以起诉人未缴物业管理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起诉人曾多次要求被起诉人拆除搭建在起诉人房屋屋顶的建筑,而被起诉人至今置之不理。故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又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间就上述系争房屋顶层搭建建筑行为的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过诉讼,且本院已作出了生效裁判。故起诉人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不应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吴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秋如
书记员: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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