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嘉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婴嘉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婴嘉文化公司返还预付款余额2,650元;2、要求判令婴嘉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530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1日,吴某某在上海谷阳婴童写真坊(以下简称谷阳写真坊)为孩子拍摄写真照片一套,该店地址为徐汇区斜土路XXX号之俊大厦XXX室,隶属于婴嘉文化公司。取照片时工作人员告知若想要flash和底片,需参加充值2,000元送1,000元的活动。店方承诺该卡可至妈妈嗨网旗下十三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限,并可获取优惠价格。吴某某遂办理了充值2,000元,卡内余额为3,000元的妈妈嗨网OK卡,2014年6月吴某某消费350元,卡内余额为2,650元。2015年11月,其想给孩子再次拍照时,发现妈妈嗨网旗下十几家摄影机构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实体店人去楼空,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发现妈妈嗨预付卡并无备案。现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婴嘉文化公司辩称,吴某某在谷阳写真坊拍摄写真并办卡,该公司与婴嘉文化公司系合作关系,系争款项并非婴嘉文化公司收取,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吴某某的诉请。妈妈嗨网站由婴嘉文化公司运营,所发售的预付卡借用网站名字,实际由十几家小型摄影机构发行、收款,摄影机构与网站签订协议,但实际摄影基本由各自完成,即使到其他店面拍摄,也只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相互之间不进行结算。摄影机构、婴嘉文化公司目前均已停业,网站数据无法读取,也无法提供之间的合作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妈妈嗨网由婴嘉文化公司在2011年投资设立。吴某某持有妈妈嗨网OK卡一张,卡号为042086,该充值卡显示网址为www.mamahigh.com。2015年11月,吴某某发现谷阳写真坊及妈妈嗨网所列其余摄影机构均不再营业,遂登录该网址并截屏,显示以手机号XXXXXXXXXXX作为用户名登录,充值记录显示2014年2月21日金额3,000元,已消费金额350元,余额2,650元。吴某某确认实际充值金额为2,000元,另1,000元系赠送,其所持发票显示收款单位为上海巴啦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据妈妈嗨网网页上亲子摄影类项目显示,包括谷阳写真坊等摄影机构。
另查明,现该网站显示暂时无法访问,婴嘉文化公司已停业。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妈妈嗨卡、妈妈嗨网网页截屏、发票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婴嘉文化公司作为妈妈嗨网的投资设立人,发行妈妈嗨充值卡,根据网页信息显示,包括本案谷阳写真坊在内的数家摄影机构均赫然在册,归属于亲子摄影类别之中,而且吴某某通过网页查询可查得所持充值卡包括宝宝姓名、充值金额及余额显示等相应信息,吴某某有理由相信婴嘉文化公司即与之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由婴嘉文化公司按约提供相应服务内容。至于婴嘉文化公司辩称其与摄影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各摄影机构各自收款,对此应提供确实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然而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婴嘉文化公司未能举证,其相关辩称意见,缺乏基本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相关摄影机构已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吴某某要求退款,可予支持,至于退款数额,该卡额度3,000元由实际充值2,000元及网站虚拟赠送1,000元构成,已消费金额可视作从虚拟额度中优先抵扣,但吴某某要求将剩余虚拟额度变现返还,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吴某某实际损失2,000元。婴嘉文化公司作为网站实际经营者,理应根据后台数据获知相关信息,然而婴嘉文化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对系争充值卡余额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至于违约金,吴某某主张该项费用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某充值卡余额2,000元;
二、驳回吴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红梅
书记员:邵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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