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绍先,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中,男。
被告:魏某某,个体运输。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住所地唐山汉沽农场光明路19号。
负责人:王云海,该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丽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中、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孙艳春
书记员:李佳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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