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刘月凤(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某某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魏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王颖文
原告:吴某某,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月凤,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县。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常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伟,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该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代表人:丁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该公司。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月凤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魏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吴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任学栋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确定原告吴某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因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对于原告吴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二分之一份额,扣除任学栋驾驶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财产赔偿限额内应担50元,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66875元的30%计20062.5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157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吴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任学栋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确定原告吴某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因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对于原告吴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二分之一份额,扣除任学栋驾驶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财产赔偿限额内应担50元,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66875元的30%计20062.5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157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审判长:刘志国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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