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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学礼,黄石市西塞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方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结。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5430元一年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劳动报酬5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跃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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