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吴忠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反诉被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佘某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信、钱某某与被告上海佘某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佘某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并不再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佘某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处理。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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