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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信、钱某某与上海佘某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吴忠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反诉被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佘某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信、钱某某与被告上海佘某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佘某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并不再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佘某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处理。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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