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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义与上海市松江区九某某美丽星城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忠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桃,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某某美丽星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黄金山,主任。
  原告吴忠义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某某美丽星城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因案情复杂于同年9月3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吴忠义以被告正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忠义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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