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某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委托代理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 (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吴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 (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吴某某。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尚桢
审判员:王贵双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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