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翊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宣小娜,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波。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上海翊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桂庆
书记员:秦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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