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上海翊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翊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宣小娜,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波。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上海翊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桂庆

书记员:秦玉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