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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成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佳木斯支队、佳木斯天石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志成,男,194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文,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系由佳木斯市郊区万兴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佳木斯支队。
法定代表人:于喜,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天石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陆臣,经理。

原告吴志成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佳木斯支队(以下简称武警支队)、佳木斯天石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志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文,被告武警支队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陆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志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二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管(承包)协议。原告依法优先代管(承包)855.45亩土地;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1986年1月15日,被告武警支队缺少土地管理人员,将原告及其儿子吴长福一并调到被告处为其管理全部土地52公顷,期间被告为了便于管理,将全部土地承包给原告,1995年4月14日,被告武警支队不顾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二,土地的三分之一为288亩归原告所有,1996年288亩土地永久补偿给原告,原告种植288亩土地至2004年1月14日,被告武警支队又强行将564.45亩土地重新承包给原告五年,该合同履行完毕。2008年10月20日,被告武警支队又与原告重新签订564.45亩土地5年承包合同,合同履行至2012年年底,被告武警支队又单方终止合同,将原告564.45亩土地强行收回,原告仅仅耕种补偿的288亩土地至今,2018年6月份,被告武警支队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288亩土地及其他全部土地以代管的形式承包给了天石公司,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二被告签订的代管协议,由原告优先代管855.45亩土地。

本院认为,吴志成主张武警支队与天石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管协议无效,应向提交武警支队与天石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管协议对吴志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但至本案辩论终结时止,吴志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吴志成与武警支队之间已没有任何合法的土地承包、代管关系,其主张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法院判决及自行协议解除或返还。因武警支队与天石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管协议与吴志成并无利害关系,故吴志成不具备主张武警支队与天石公司间的委托代管协议无效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志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吴志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红梅

书记员: 龙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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