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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刘杰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唐某市古冶区震兴道唐家庄东工房楼10楼1门10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3595998-9。
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日,原告吴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青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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