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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牡丹江房地产管理分局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牡丹江房地产管理分局,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77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牡丹江房地产管理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守忠 审 判 员  吴 钝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王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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