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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昌桂
书记员:向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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