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少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详见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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