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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兴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德兴
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金某某

原告吴德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中通驾校职员。
委托代理人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环卫处职员。
原告吴德兴与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霍玉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德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薄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由被告签字认可的《欠条》一张,作为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其主张多次以现金形式交付的过程与常理相符;同时,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应法律文书,被告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应答辩意见,应当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应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性予以确认,即应当确认被告有欠款8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曾经还款18000元,现仍有欠款62000元未进行偿还,故被告应当偿还该欠款62000元。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金某某偿还原告吴德兴欠款人民币6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35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行:河北银行八一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由被告签字认可的《欠条》一张,作为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其主张多次以现金形式交付的过程与常理相符;同时,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应法律文书,被告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应答辩意见,应当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应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性予以确认,即应当确认被告有欠款8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曾经还款18000元,现仍有欠款62000元未进行偿还,故被告应当偿还该欠款62000元。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金某某偿还原告吴德兴欠款人民币6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金某某承担。

审判长:霍玉东

书记员:吕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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