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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定州市达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定州市达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长安路(原赵村镇)达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二.责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在陈述最后意见时变更诉讼请求为:归还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我的5亩承包地。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0日,被告经公开发包,将位于我村东北的村集体所有的沙荒地承包给原告经营,该土地四至为:北至道,西至胡桂明承包地,南至原梨树地,东至大流村村界。承包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36年4月1日共20年,承包费总计362000元,一次性付清。原告如约支付了承包费,现承包期限已至,被告却拒不将约定的承包地交付原告经营,并另行发包于他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达某某村委会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上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农村民主议定程序,民主议定程序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无效。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上届村委会2013年4月1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该土地正处于承包当中,承包期还没有届满,合同执行开始时间为2016年4月1日,承包费每年201元,从签订到开始执行中间相隔3年,而答辩人上届村委会2014年底换届不再管理村里事务。这样以较低的承包费出租村土地,显然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该承包地答辩人收回后于2016年3月份通过竞价,分别以260多元、300多元及400元的承包费重新发包给了村民,显然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上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每亩承包费高得多,充分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上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违反了合同法规定,是无效的。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上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交给答辩人上届村委会362000元,支取答辩人村委会水电设施井、泵款26000元。答辩人收回土地后于2016年3月28日退还了被答辩人合伙承包人平增民等12人承包费345800元。按照被答辩人交纳的承包费362000元,应退给被答辩人16200元,但被答辩人支取了答辩人村委会水电设施井、泵款,互相抵顶后还应返还答辩人款98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被告将位于村东北方向属集体沙荒地一块(原苹果地)承包给原告,北至道,西至胡桂明承包地,南至原梨树地,东至大流界;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执行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36年4月1日;该地块约90亩,年承包费18100元,承包费共计362000元,一次性付清。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承包费362000元。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本案土地承包合同所涉承包地是由包括原告在内的13人共同承包的,原告代表13人签订的合同,362000元也是13人交的承包费总额,以原告的名义交付。2016年3月28日,被告与除原告之外的另外12人办理了终止合同、退还承包费的手续,共退还承包费345800,原告对被告提交的退费手续无异议。又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将本案所涉承包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方已实际耕种经营。被告称原告支取了村委会水电设施井、泵款26000元,仅提供了一张署名吴某某的支款条复印件为证,原告否认该支款条系其所写,因该复印件证明力不足,本案不予认定。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定州市达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达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在另外12个共同承包人都已经与被告终止合同、退还承包费的情况下,主张本案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自己的承包地面积为5亩,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所称的5亩承包地地块的坐落位置及四至范围亦无法予以确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30元,由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江    永
审判员 王光磊人民陪审员刘娟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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