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现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同义,男,,现住南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胜辉,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县郑庄乡利民预制板厂。
住所地:任县邢湾镇郑庄村。
经营者:彭江林,男,现住任县。
被告:李国瑛,男,现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张景中,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张景中,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改存,女,现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张景中,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石同义、任县郑庄乡利民预制板厂、李国瑛、苗壮、张改存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贾增亮 审判员 孔祥平 审判员 刘顺华
书记员:解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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