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同润加州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孙刚,主任;倪煜琳,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韦某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同润加州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韦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韦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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