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当阳市本味堂餐厅、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餐馆服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当阳市本味堂餐厅,注册号420582600509054(1-1),经营场所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二组。
经营者;杨鹦鹉。
被告当阳市本味堂餐厅、杨鹦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杨鹦鹉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当阳市本味堂餐厅与经营者杨鹦鹉,被告潘俞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明浩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托代理人王先兵,被告潘俞明及被告当阳市本味堂餐厅与经营者杨鹦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俞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1时30分左右,吴某某在当阳市本味堂餐厅厨房通往餐厅的走廊里摔倒,当日,吴某某到当阳市玉阳社区服务中心治疗,通过DR诊断,其右桡骨远端骨折,花去治疗费578.75元。2016年5月5日,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作出宜仁和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4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是吴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后致右腕关节功能部分障碍的损伤程度为X级,护理时间为30日。支付鉴定费1600元。吴某某从2015年到当阳市本味堂餐厅作工。月工资收入1700元。当阳市本味堂餐厅登记经营者是杨鹦鹉,实际经营者是潘俞明。杨鹦鹉与潘俞明系夫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综上,吴某某的损失由杨鹦鹉和潘俞明共同赔偿。关于吴某某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动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杨鹦鹉、潘俞明辩解称吴某某不是在当阳市本味堂餐厅工作中受伤,没有举出反驳的事实和理由,与查明的事实相悖,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宜仁和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497号司法鉴定书申请重新鉴定,没有举出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准许。吴某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据实支持578.75元;误工费计算到定残前一日,按当阳市本味堂餐厅每月支付的工资标准支持6630元(1700元/月÷30天×117天),护理费按照服务行业在岗平均工资(年)支持2559.29元(31138元/年÷365天×30天);吴某某虽没有提交交通费票据,其受伤致残应有交通费发生,对此酌定200元;残疾赔偿金支持53425.73元(27051元/年×19年9月×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定3000元;鉴定费据实支持1600元。经核算,吴某某的损失为67993.77元(医疗费578.75元、误工费6630元、护理费2559.29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3425.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某某的损失67993.77元,由被告杨鹦鹉、潘俞明共同赔偿54395.02元(67993.77元×80%)。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吴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承担110元,由被告杨鹦鹉、潘俞明共同承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明浩

书记员:张玉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