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沧州市运河区杰生塔吊租赁站业主。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天廷、马增军,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68926183-2。
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文、武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11元,由原告吴某某、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德山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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