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邵某某等与张某某、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邵某某
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于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多磊
李仁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张永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公司
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
原告:邵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于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1956号。
负责人:李步,经理。
委托代理人:多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仁亮,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
负责人:李彦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亮,1979年月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衡水公司)、张永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家庄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铁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原告吴某某、邵某某委托代理人郝国辰,被告于某,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多磊、李仁亮,被告人保衡水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怀玉,被告人保石家庄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张永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数额及依据。
原告吴某某、邵某某围绕争议焦点陈述,其举证如下:1、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证明原告吴某某的身份及从事交通运输业资质;2、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吴某某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3-1、费用清单,3-2、住院费收据,3-3、门诊费收据,证明住院费支出情况及医疗费数额;4、发票,证明原告吴某某支出鉴定费600元;5、身份证、行驶证,证明原告邵某某的身份及其是冀T×××××车所有人;6、公估报告,证明冀T×××××车损失为7702元;7、发票,证明原告邵某某支出公估费600元;8、发票,证明原告邵某某支出拆解费1000元、施救费2500元。
被告张某某、于某、中华联合公司、人保衡水公司、张永亮、人保石家庄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原告吴某某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10日,营养期为15日。
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3-1、3-2、4、5、6无异议,对证据3-3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7、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拆解费、施救费数额过高,且拆解费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人保衡水公司、人保石家庄公司、于某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同意被告中华联合公司的质证意见,但认为根据费用清单显示有一部分药品是治疗高血压的,与本案无关联性,应从医疗费中扣除。
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意见是: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1、3-2、4、5、6,被告无异议,故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3,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7、8,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系合法票据,故予以采信。
对于本院调取的的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故予以采信。
对上述确认、采信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安全。原告吴某某违章超车驶入逆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某、张永亮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造成此次事故具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鉴于冀T×××××车在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衡水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冀A×××××车在被告人保石家庄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中华联合公司、人保石家庄公司应当首先在各自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此次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应当为其他受损车辆保留份额),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人保衡水公司、人保石家庄公司在各自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各自赔偿15%。原告吴某某具有驾驶从业资质,且其是在驾驶货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故其误工费应按交通运输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营养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15天,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住院出院和进行鉴定支出交通费是必要的,故应按200元为宜。二原告所提其他诉讼请求,均系事故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368元、护理费439元、交通费100元;赔偿原告邵某某车损1000元;共计1590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4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营养费67.5元;赔偿原告邵某某车损855.3元、公估费96元、拆解费150元、施救费375元;共计2038.4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368元、护理费439元、交通费100元,赔偿原告邵某某车损1000元;在商业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4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营养费67.5元,赔偿原告邵某某车损855.3元、公估费96元、拆解费150元、施救费375元;共计1794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于某、张永亮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安全。原告吴某某违章超车驶入逆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某、张永亮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造成此次事故具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鉴于冀T×××××车在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衡水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冀A×××××车在被告人保石家庄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中华联合公司、人保石家庄公司应当首先在各自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此次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应当为其他受损车辆保留份额),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人保衡水公司、人保石家庄公司在各自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各自赔偿15%。原告吴某某具有驾驶从业资质,且其是在驾驶货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故其误工费应按交通运输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营养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15天,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住院出院和进行鉴定支出交通费是必要的,故应按200元为宜。二原告所提其他诉讼请求,均系事故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368元、护理费439元、交通费100元;赔偿原告邵某某车损1000元;共计1590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4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营养费67.5元;赔偿原告邵某某车损855.3元、公估费96元、拆解费150元、施救费375元;共计2038.4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368元、护理费439元、交通费100元,赔偿原告邵某某车损1000元;在商业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4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营养费67.5元,赔偿原告邵某某车损855.3元、公估费96元、拆解费150元、施救费375元;共计1794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于某、张永亮均担。

审判长:吴铁奎

书记员:齐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