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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柯文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柯文海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柯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柯文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柯文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柯文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柯文海负担。

审判长:刘宗祥

书记员:余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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