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
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地址唐山市古某区金山(财富中心)7号楼29-31号。
负责人:侯雅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战前办事处园林路东金泰房产综合楼.
负责人:韩孟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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