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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