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王瑞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根奇,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以欲与被告庭下和解解决双方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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