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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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