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安
吴雄文
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方楚和
刘望想
黄吉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
颜招明
原告吴建安,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雄文,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滨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安,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马口镇白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安,董事长。
第三人方楚和,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刘望想,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黄吉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颜招明。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安、吴雄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安、吴雄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安、吴雄文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0元,由原告吴建安、吴雄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安、吴雄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安、吴雄文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0元,由原告吴建安、吴雄文负担。
审判长:刘国红
审判员:付正文
审判员:成波
书记员:廖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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