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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安、吴雄文与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建安
吴雄文
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方楚和
刘望想
黄吉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
颜招明

原告吴建安,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雄文,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滨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安,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马口镇白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安,董事长。
第三人方楚和,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刘望想,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黄吉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颜招明。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安、吴雄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安、吴雄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安、吴雄文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0元,由原告吴建安、吴雄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安、吴雄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安、吴雄文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0元,由原告吴建安、吴雄文负担。

审判长:刘国红
审判员:付正文
审判员:成波

书记员:廖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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