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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国、金某旺等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建国
金某旺
陈元龙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刘某

申请人吴建国。
申请人金某旺。
申请人陈元龙。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为宜都市陆城好生活超市业主。
申请人吴建国、金某旺、陈元龙与被申请人刘某租赁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建国、金某旺、陈元龙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的银行账户资金800000元。案外人李军自愿以其所有的鄂E×××××小汽车及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建国、金某旺、陈元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的银行存款800000元。
申请人吴建国、金某旺、陈元龙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建国、金某旺、陈元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的银行存款800000元。
申请人吴建国、金某旺、陈元龙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郑兰武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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