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建军、沈某与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弦(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建军。
  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告:三弦(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沈某与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弦(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军、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军、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建军、沈某负担。

审判员:李  珺

书记员:高  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