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军。
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告:三弦(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沈某与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弦(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军、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军、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建军、沈某负担。
审判员:李 珺
书记员: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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