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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朱某某生命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毕忠亮(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周启贵
陈学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周凯
周娟
李栋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59年8月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团结街,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毕忠亮,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启贵,男,生于1963年10月13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航运路2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58年12月2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3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凯,男,生于1989年5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朱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娟,女,生于1984年4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朱某某之女。
以上三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李栋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吴某某、周启贵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周凯、周娟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忠亮,上诉人周启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学文,被上诉人朱某某、周凯、周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0月9日,周运才从江西省都昌县万户镇余昌华处购买赣九江货1019船舶。2010年10月21日,周运才与没有资质的吴某某签订船舶改装协议,协议约定,由吴某某为赣九江货1019船舶进行改装,将赣九江货1019船舶由平板船改为自卸船,并约定吴某某改装后船的构造可以运行工作,如有质量问题要返修,造成损失由吴某某负责。改装完后,2010年11月24日9时,赣九江货1019船舶在汉江襄阳北支鱼梁洲航段新建五桥上游2Km处水域,从周启贵的采砂船上开始装沙。装沙时,船上共有五人,其中船员周运才及妻子朱某某、儿子周凯、孙女周芸溪及周芸溪母亲武亚平。当时采砂船船头向下游方向,赣九江货1019船舶船头向上游方向,赣九江货1019船舶的右侧靠在采砂船的右侧,赣九江货1019船舶的左侧靠在一空载运沙船鄂襄阳货00421船舶,该船船头向下游方向。2010年11月24日10时45分,赣九江货1019船舶驾驶员周运才给采砂船打手势叫停止装沙。采砂船熄车停止装沙后,周凯上采砂船分别把电线及赣九江货1019船舶船尾、船头绳子从采砂船解掉,周运才把赣九江货1019船舶主机启动,朱某某把鄂襄阳货00421船舶船尾系在赣九江货1019船舶船头上的绳子解掉抛开。鄂襄阳货00421船舶主机也启动,让开准备接挡。采挖船船尾上游出有偏锚丝,赣九江货1019船舶向左侧倾斜,迅速发生翻沉。周凯当时被甩到了鄂襄阳货00421船舶的船舱中,朱某某被翻沉的赣九江货1019船舶压在了前仓中,后被救起,周运才、周芸溪、武亚平落水遇难。2011年3月14日,襄阳市襄州区地方海事处(下称襄州海事处)对上述翻沉事故作出2011年第001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认为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六项,其中两项是船舶沉船前有严重的超载行为和船舶私自违规进行了改建,改变了船体结构和船舶稳性,使船舶的强度、重量、重心发生了变化,在船舶倾斜的情况下,重心快速偏移,加剧了船舶的翻沉,同时认定赣九江货1019船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月19日,在襄阳市襄州区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下,因周运才、周芸溪、武亚平三人死亡,朱某某、周凯与被告周启贵达成协议,约定:1、周启贵在无责任的情况下考虑朱某某、周凯家庭困难,给予补偿死者家属生活费等一切费用30000元;2、朱某某、周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周启贵提出任何要求或向其他部门主张任何权利;3、此协议为最终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周启贵于同日支付朱某某、周凯补偿款30000元。2012年1月20日,经维稳办协调吴某某拒不同意赔偿。2013年1月6日,朱某某、周凯、周娟具状请求撤销朱某某、周凯于2012年1月19日与周启贵签订的协议。2013年1月9日,朱某某、周凯申请免交诉讼费,次日襄阳市樊城区美满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书上注明“情况属实,2013.1.10”并加盖社区居委会印章。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510元,上诉人周启贵负担3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510元,上诉人周启贵负担3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苏轶
审判员:杜丹丹
审判员:柳莉

书记员:庄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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