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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卢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卢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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