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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卢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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