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与张某某、徐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金鑫(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某学

原告吴某,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金鑫,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徐某学,住址同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长:张铸

书记员:姚雪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