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金鑫(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某学
原告吴某,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金鑫,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徐某学,住址同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长:张铸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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