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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常某与大坪乡水口村委会、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常某。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县大坪乡水口村委会。
负责人吴翰林。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常某与被告大坪乡水口村委会、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常某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常某承担。

审判员 汪 涛

书记员:吴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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