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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国、邬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邬险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吴某国与被申请人邬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国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邬险峰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的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国为防止被申请人邬险峰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邬险峰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先由吴某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静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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