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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鲁亚萍(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汪义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吴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鲁亚萍,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义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吴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亚萍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汪义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原告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冀B×××××牌号车辆在此事故中的损失经唐某子胜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25519元,此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支付的拖车费1500元、公估费102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减少和确定保险标的额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赔付三者的路灯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综上,被告应给付被告保险理赔款28239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吴某保险理赔款28239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为510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原告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冀B×××××牌号车辆在此事故中的损失经唐某子胜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25519元,此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支付的拖车费1500元、公估费102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减少和确定保险标的额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赔付三者的路灯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综上,被告应给付被告保险理赔款28239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吴某保险理赔款28239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为510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刘壮

书记员: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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