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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牡丹江世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世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1号。法定代表人:汤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占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11层。法定代表人:尉家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真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牡丹江世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重新组织证据材料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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