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世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1号。法定代表人:汤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占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11层。法定代表人:尉家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真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牡丹江世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重新组织证据材料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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