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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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