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冯某某
王福清
王金龙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被告:冯某某。
被告:王福清。
被告:王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冯某某、王福清、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德龙
审判员:马俊海
审判员:许洪岭
书记员: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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