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郭楠(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何某起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楠,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何某起应当支付欠原告吴某某货款19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欠款28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起支付原告吴某某货款1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1400元,被告何某起负担41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何某起应当支付欠原告吴某某货款19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欠款28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起支付原告吴某某货款1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1400元,被告何某起负担41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审判长:宋立新
审判员:邓丽娟
审判员:李晓栋
书记员:唐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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