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向福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云杜路18号(嘉泰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何永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向福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向福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振华

书记员:吴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