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委托代理人:张明亮,男,黑龙江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清清
书记员:贾东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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