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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某。被告张某。系被告胡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勇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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