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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龚曙,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大道北侧七楼。
法定代表人蔡水源。
被申请人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小米畈村(318国道旁)。
负责人刘和寿。
被申请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蔡继军。

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罗田天盛六十公馆项目房号一层1-109F、2-101F、2-102F、2-103F、2-104F、2-105F,房号二层1-209F、2-201F、2-202F、2-203F、2-204F、2-205F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下达了查封裁定。
现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达成了和解,申请人吴某某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房屋解除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罗田天盛六十公馆项目房号一层1-109F、2-101F、2-102F、2-103F、2-104F、2-105F,房号二层1-209F、2-201F、2-202F、2-203F、2-204F、2-205F的查封予以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山花

书记员: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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